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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分家时以房抵债善意行为买卖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6

  老周将村外其宅基范围内的一处房屋以“分单”的形式分给了小周。后老周将房屋收归己有,但并未收回小周手中的房屋“分单”。李某从小周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签订了协议。法院认为在买卖房屋时,小周未就以房抵债达成的协议进行告知,李某的购买行为属善意,是有效的。

  案情

  老周是河北省邢台县山区的农民,儿子小周结婚后,老周便与儿子进行了分家析产,将村外其宅基范围内的一处房屋以“分单”的形式分给了小周。后来父子二人的关系不是很和睦,因债务关系小周又将该房屋抵给了老周,老周将房屋收归己有,但并未收回小周手中的房屋“分单”。

  2006年,村民李某找到老周要求租用其村外的房屋,双方协商后李某一直占用该房屋。2014年10月,土地部门在对该村村民现有房屋进行统一确权登记,老周拿着宅基地证依法登记其村外的房屋时,却被告知该房屋已于2010年8月被小周卖给了李某。原来,李某在小周处看到了分家析产的“分单”,便以2800元的价格从小周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签订了协议。在买卖房屋时,小周未将原先的以房抵债协议告知李某。

  无奈之下,老周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判决

  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决房屋归买主李某居住使用,判令小周将卖房款2800元及利息返还其父亲老周。

  评析

  该案主审法官解释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为所有户内登记人均享有的权益,在小周与老周达成以房抵债的协议后,老周并未收回“分单”,致使李某验看小周的“分单”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在买卖房屋时,小周未就以房抵债达成的协议进行告知,因此李某的购买行为属善意。

  而小周明知诉争房屋已不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却将房屋卖与李某,并获得房屋价款,其所得的房屋价款属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法院判决小周将房屋价款给付老周,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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