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702-7824

您现在的位置是:深圳合同律师网>违约责任>正文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况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0

  在二手房交易中一般需要签订相关的买卖合同,而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违约的情况,那么你知道常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况有哪些吗?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常见以下几种情况: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违约纠纷

  第一种违约纠纷: 买家违约,解除合同。

  买家违约从时间段上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买卖双方尚未签署《居间协议》,仅支付定金。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有权没收定金。

  第二阶段:买卖双方签署《居间协议》,尚未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第二阶段,依据以下不同情况,买家违约,卖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权利。

  1、《居间协议》不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有权没收定金。

  2、《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尚未支付房款、卖家尚未交房。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买家承担房价下跌部分的30-50%.

  3、《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已支付房款、卖家已交房。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买家承担房价下跌部分的50-100%.

  第三阶段:买卖双方已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买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违约纠纷: 卖家违约,解除合同。

  卖家违约从时间段上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买卖双方尚未签署《居间协议》,仅支付定金。

  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阶段:买卖双方签署《居间协议》,尚未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第二阶段,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卖家违约,买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权利。

  1、《居间协议》不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

  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2、《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尚未支付房款、卖家尚未交房。

  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卖家承担房价上涨部分的30-50%.

  3、《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已支付房款、卖家已交房。

  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房价上涨部分的50-100%.

  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违约金。

  第三阶段:买卖双方已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买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违约金。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