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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双方权利义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7

  导读: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那么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对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合同编号;

  (3)合同签订地点;

  (4)合同签订时间;

  (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

  (6)仓储物的数量;

  (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

  (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

  (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

  (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3)违约责任;

  (14)保管期限;

  (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6)争议的解决方式;

  (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

  (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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